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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部法援法规草案交审 扩大法援范围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作者:法制日报

     湖北省首部法律援助法规有望年内出台。近日,《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草案提出,今后凡遭遇家庭暴力、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农民工讨薪等问题,且家庭困难无力处理的公民都可申请法律援助。相比2003年省政府颁布实施的《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草案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劳动争议仲裁代理、公证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在做草案说明时,湖北省司法厅副厅长程颖指出,目前湖北的法律援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主要是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和必要工作经费保障措施不到位,法律援助事项比较狭窄,相关部门协助、配合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不够健全。

  为此,草案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法援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调查取证时,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规定予以协助。

  草案规定遇到9种情况,且家里经济困难,无力处理时,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免费法律援助。这9种情况是: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的;7、主张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产生民事权益的;8、请求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的;9、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刑事诉讼中的一些情形,草案也扩大了救助范围。

 

非低保家庭也可申请


  为了让更多的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草案适当降低了法律援助的门槛。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受理申请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执行。

  草案同时明确规定,六种情形可直接认定为经济困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正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在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重度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且无固定生活来源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这意味着,农民工讨薪、要求工伤赔偿,今后有望直接走免费的法律援助绿色通道。

  关于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问题,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专家建议,“可以借鉴上海等地经验,规定‘经济困难标准’按照接受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上一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内执行”。

 

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


  为避免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出现一些人弄虚作假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草案规定,受援人以欺骗、隐瞒事实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法援机构经审查核实将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草案还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或者委托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受援人隐私等。